第612章 论孝道(1 / 2)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陈守义不服,喊冤上诉,绍兴府接到案子,交给州城推官复审。那推官姓李,素来明敏,接卷一看,便觉其中大有蹊跷,发牌传唤吴氏与陈守义,当堂对质。

这一对质,真相大白。

吴氏在堂上,理直气壮,只说“我养了他,他便是我的儿子,我让他休妻再娶,他敢不从?”

李推官问她:“你让陈守义休李氏,娶吴巧儿——吴巧儿是你亲生,陈守义是你继子,你这是把自己的女儿嫁给自己的儿子,两头都是你的骨肉,你打的什么主意?”

吴氏哑口无言,半晌才道:“我…我是为守义好。”

李推官又问陈守义:“你为何不肯休妻?”

陈守义跪在堂下,眼泪都下来了:“大人明鉴,小人与李氏成婚六年,感情甚佳,且膝下有一女一子,若休了李氏,一双儿女何依?何况李氏嫁进吴家门,每日勤勤恳恳操持家务,孝敬公婆,相夫教子,从没犯错。况吴巧儿是小的姐姐,如何能娶姐姐为妻?小人不是不孝,是实在…实在做不出这等事来!”

李推官再问吴巧儿,吴巧儿在堂下哭得抽抽噎噎:“我娘非要我嫁给我弟弟,我不肯,我娘打我骂我,我…我也不知道怎么办…”

原来从头到尾,这桩“婚事”,吴巧儿自己也不情愿。

吴巧儿不是不情愿嫁给陈守义,她是不情愿给别人带孩子。

况且没了李氏,家务活谁做?

推官大人拍案,当场驳回余姚县原判,另拟新判:“查本案吴氏所告‘忤逆’,名实不符。陈守义并无忤逆之言、忤逆之行,仅因‘不从继母乱命’而被拟罪,是非颠倒。今当堂明断——

一、继母命继子休妻另娶,此‘命’不在律条所许之列。《大殷律·不孝律》所惩者,乃子孙本身之‘违犯’,而非子孙对’不合理之命’的合理拒绝。吴氏命继子休妻,动机在于扶持亲生女儿,罔顾继子人伦,此‘命’本身有亏,子孙不从,非但不孝,且为明理。

二、陈守义与吴巧儿名为兄妹,实为继兄妹。《大殷律·嫁娶律》附注有云:'继兄妹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吴氏令二人为婚,是乱伦之命,非慈训之命。

三、余姚县赵令所判‘杖一百、令其休妻’,系错误援引律条,将‘合理抗命’混同于’不孝忤逆’,殊失允当。着赵令自行检省。

四、吴氏所告既属诬告,依律反坐。着吴氏向陈守义赔礼;吴巧儿另寻良配,与陈守义再无干涉。此判。”

判词一下,满堂皆惊。

贺先生念完判词,合上卷宗,抬眼望向满堂学生。

“诸位听完了。”他说,“今日这堂课,只问三个字——”

他在黑板上写下三个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