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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记录后来写明:
周姓二十一岁,闭合性颅脑损伤、下颌关节脱位、多根肋骨挫伤、双上肢深二度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伴急性应激障碍;
郑姓十九岁,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会阴及大腿内侧挫伤、前臂烟烫瘢痕、严重焦虑发作,出现解离症状,夜间持续惊叫,不能单独入睡。
心理科会诊结论:二人均构成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存在长期抑郁、回避、自责倾向,预估需数年治疗且可能遗留终身心理残疾。
案子进入刑侦后,宋小国起初辩称“她们骂我在先、进包间是她们自愿的、伤是互相拉扯造成的”。
但证据链很快封死:
卡拉OK的监控显示他主动踢人、拖人;
KTV服务员证明二人原在等雨停、被强行架走非自愿上楼;
其他包间的客人听见持续打人声并曾敲门被跟班喝退;
缴获录像带完整记录凌辱过程;
法医伤情鉴定与衣物血迹、茶几牙印、竹筷DNA、烟头唾液形成对应。
两名跟班后期供认,均指宋小国为主谋、动手最重、决定拍摄录像。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等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书特别写明:
因琐事迁怒无辜,挟持控制两名年轻女性达数小时;
在包间相对封闭场所连续实施殴打、烟烫、竹筷刺扎、逼咬硬物、强迫屈辱动作及X羞辱行为;
致一人重伤、一人多处伤;
手段具有重复性、变态性、侮辱性;
被害人均无辜,无任何在先过错;
案发后不抢救、不赔偿、不悔罪,还企图以录像要挟。
法庭上,宋小国仍试图把责任推给“跟班起哄”“对方不老实”。
但播放录像时,全场只听见他一个人的声音:“X住”“不许X”“X爷爷”“再扇自已”。
年长被害人由女工作人员搀扶出庭,陈述到“他让我用牙X石头,我松口他就用肘打后脑”时,当庭呕吐、瘫软。
心理专家出具意见:强迫性屈辱行为本身即构成独立精神摧毁,不亚于躯体重伤。
法院认定:宋小国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挟持两名无辜女性,长时间、多场所实施暴力……,本次犯罪毫无节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寻衅滋事等数罪并罚;其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制侮辱情节特别恶劣,均属顶格考量。
合议庭评议时重点写了几句话:对无辜女性因琐事迁怒,已非一般打架;……完全以折磨为目的;录像要挟进一步表明其毫无悔意。
此类犯罪如果从轻处罚,既无以抚慰被害人,也无以遏制同类恶性案件。
判决主文:
宋小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