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考功司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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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中等:德行较差、政绩不佳、才学低下,难以胜任官职。

下下等:德行败坏、政绩全无、才学匮乏,严重不称职,应予以罢免或惩处。

为规范官员考课,激励官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之效率,特制定本《考功司条贯》。本条贯参照《唐六典》与《顺刑统》,结合本朝实际之况,将“四善二十七最”调整为三课九等,并增补廉政、劝农、兴学等条目,以使考课之法更合时宜、更趋完善。

德行课考核标准,官员应严格恪守朝廷之法纪法规,不得贪墨受贿、徇私舞弊。若发现有贪墨之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视为德行败坏,考课等级降为下下等,并依法惩处。官员于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应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若存在虚假报告政绩、欺骗上级等行为,考课等级不得高于中下等。

官员应尊重长辈,关爱晚辈,树立良好之道德风尚。若对长辈不孝、对晚辈不慈,考课等级应适当降低。

政绩课考核标准,官员应积极鼓励百姓垦荒、兴修水利,以提高粮食之产量。若于任期之内,当地农业产量有显着增加,考课等级可提升一等;反之,若农业产量下降,考课等级应降低一等。

官员应重视教育事业,兴办学校,培养人才。

若于任期之内,当地学校数量增加、教育质量提高,考课等级可适当提升;若忽视教育,导致当地文化落后,考课等级应降低。

维护社会治安:官员应有效打击犯罪,保障百姓之生命财产安全。若于任期之内,当地犯罪率明显下降,社会秩序稳定,考课等级可提升一等;若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混乱,考课等级应降低一等。

官员应具备扎实之儒家经典知识,通过定期之文化考试进行考核。考试成绩优秀者,考课等级可提升一等;成绩不合格者,考课等级应降低一等。

官员于处理政务之时应具备合理之决策能力。若能提出切实可行之政策方案,解决实际问题,考课等级可适当提升;若决策失误,导致政务混乱,考课等级应降低。

官员于面对突发事件之时应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之措施进行处理。若能成功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考课等级可提升一等;若应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考课等级应降低一等。

官员应于每年考课期满之时,对自己于本年度之德行、政绩、才学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并撰写述职报告。

考功司派员至各官员任职地区进行实地考核,听取百姓、同僚之意见,查阅相关政务资料,对官员进行全面评价。

考功司依官员之自我评价、上级考核结果以及平时之考察记录,按照三课九等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官员之考课等级。

考功司将考课结果公布于众,并依考课等级对官员进行奖惩。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之官员可获得晋升、加薪等奖励;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之官员保持原职;下上等、下中等、下下等之官员应予以降职、罢免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