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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他承认先签了三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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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玄度没有立刻回答第二问。

公墙上的原契共有十二页,真正由六十三名入阵者逐人确认的只有前三页。第一页写每日供能两刻,第二页写报酬、医疗与居留,第三页写期限三年。后九页是机构担保、设备调度、违约切换和宗门资产处置,其中大部分只落了顾玄度的总印。

当年的六十三个人究竟知道多少,不能靠他一句“都说过”定论。

审契席将三类证据同时摆出。

第一类是三十七份尚存的个人回执。回执能证明他们听过每日两刻、基础时票与三年期限,却没有伤病停供、实际配给价、居留维护拆费和违约切换的说明。

第二类是飞升前最后七日的议事记录。记录中出现过“入城后另行适配”“先保全主阵”“细则由天市统一安排”等说法,意味着很多具体风险被推迟到抵达之后。

第三类是二十一份个人陈述。它们彼此矛盾:有人记得顾玄度说三年后自由续签,有人只听见“先活下来”,有人以为每日两刻是静坐调息,还有三人明确说自己当时已无法连续清醒,签名由同门扶着完成。

这些陈述都只证明提交者自己的经历。

秦望岳没有替另外六十二人总结。他在旁听区申请发问:“你说过三年,是指三年后可以不再供能,还是三年后再议?”

顾玄度看向原契第三页。

“我当时理解为三年后重议。”

“你用的是‘可以停’,还是‘重议’?”

顾玄度沉默了一会儿:“对多数人,我说的是三年。”

“这不是回答。”秦望岳的声音并不高,“三年做完就停,和三年后由别人决定还能不能停,不是一回事。”

邱望舒让记录员调出顾玄度本人保存的一份讲解提纲。提纲上写着:三年基础期,期满按身体、居留与城市负荷另议。最后两个字由谁议。

“你是否承诺过期满可由本人拒绝?”

“有过。”顾玄度说,“在两次小组说明中,我说过不愿续者可退出。”

“有没有写入每一份个人回执?”

“没有。”

“有没有写入机构主契?”

“没有。”

“有没有取得衡灯院确认?”

“没有。”

个人回执里的三年因此仍是真实期限,却不是完整退出保障。它至少证明后来被扩成随居留存续并非原意,也同时证明,顾玄度把最重要的退出承诺留在了口头。

姜明妩在成员委托席申请展示飞升前工资估算。

她没有问师父为何不说得更清楚,只把六十三人当时拿到的数字和抵达天市后的数字并排放置。

飞升前说明是每日十五时票,基础住处与治疗由接收方承担;抵达后,基础粥、水、床位、身份维护被拆成多项,每日最低支出超过供能收入。夜间调谐、支架维护和恢复药另行收费。所谓十五时票,在多数情况下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生活。

顾玄度看见了那张表。

“这些拆费,我签署时不知道。”

“你有没有要求对方锁定三年的最低净收入?”姜明妩问。

“要求过基础报酬不降。”

“锁定的是收入,不是扣费后的剩余。”

“是。”

“你有没有告诉他们,入城后的居留可能与供能状态绑定?”

“对方当时说,居留由接收安排保证。”

“你问的是保证多久、以什么条件保证吗?”

顾玄度手指压住膝头:“没有问到逐项条款。”

这一次,公墙没有只记“信息不充分”。记录员将缺失分成五项:净收入未锁定,伤病停供未明确,退出决定人未明确,居留与供能解绑未确认,违约后果未向个人逐项说明。

五项缺失造成的后果并不一样。净收入问题进入补薪与费用复核,伤病停供关系到医舱是否曾在不适合劳动时继续取用,退出决定人影响三年期满后的续接,居留绑定需要补足替代住处,违约告知则决定个人是否真正理解落印风险。公议所为每项建立不同核验栏,拒绝把它们压成一句笼统的“当年情况紧急”。

三十七份回执也没有因此全部失效。确实知晓每日两刻、明确接受三年且具备表达能力的人,其已经取得的工资和居留权益继续受保护;缺失告知带来的争议另算。若把原契一把撕掉,最先失去依据的反而可能是曾经劳动的人。顾玄度当庭确认,他不会用信息缺口追回任何已支付报酬,也不主张六十三人因合同受审而退还入城利益。

这项确认当场写入临时保全令,防止任何机构趁审理期间停发既有工资或收回住处。

保全令同时送达北四医舱和七码轮舱,当日生效,不等最终裁定。

衡灯院代表提出异议,称很多费用是入城后根据实际需求产生,顾玄度不可能预先知道。

财务责任席接受“无法预知具体数额”,却不接受“因此无需设上限和复核”。当一项安排以陌生城市、长期劳动与居留为核心,对方不知道每碗粥最终多少钱,并不妨碍他要求基本生活不得被同一机构用拆费全部收回。

另一个问题更难。

三十七份回执中有六份来自伤势严重者。当日医录显示,两人短时失语,三人服过镇痛药,一人每隔半刻才有清醒反应。宗门记录却把六份都列为“本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