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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警车启动,看着窗外倒退的景物,他们才彻底卸下心房。虽幸运地被救出,但那曾经束缚他们的黑暗地下室,却在心里落下不可磨灭的伤痕。密室暗道里,一路枪声不断,砰砰砰…………子弹如流星般飞射而出,尖锐刺耳的枪声在狭小的空间里炸开,火花四溅。双方交火,墙壁上的到处都是子弹划过的痕迹,那些歹徒火力也不甘示弱,子弹朝天星他们猛烈反击,子弹呼啸着穿梭,双方的子弹在密道中交织成一片致命的火力网,金属撞击的声音,子弹反弹的尖啸声不绝于耳。阿桑和警方的人穿着防弹服,肆无忌惮追击,怀着满腔怒火,火力全开,爆发力更是达到顶点。一路追击,作案的那些人被打得落花流水,死的死,伤的伤。愿意投降的,警方没杀,先废了四肢,等会儿带回警局,不愿意投降的,直接就地解决。猛烈的炮火声差点将密道掀翻,整个密道里弥漫着子弹的硝烟味。冯总被人拥护着,听到身后穷追不舍的枪声,心里急的冒火。<\/p>
他带着姓孙的跑得最快,眼见就要出密道,他一直紧绷的心才松了一口气,说道:孙先生,快,只有几百米就是出口了,外面是条江,有我的人一直侯着,只要出了密道,任何人都抓不到我们,心想:妈的,一路狂奔,他的腿都快要废了,几人呼吸急促,脚步有些虚浮,但却咬牙坚持。等他们气喘吁吁逃出密道,跳上游轮,冯总正以为已经逃离危险,可以松口气时,游轮上层突然蹿出一群人,从二层甲板直接跳了下来。他们一个个都全副武装,手里拿着***,片刻时间就把冯总他们包围,阿桑最后走出甲板,眼里是死寂的冷光,说:不想死就乖乖举手投降。因为爷提供的消息,他们提前解决了轮船上的人,全部换上了自己人,而经过今晚,阿桑的政绩又添了一笔辉煌色彩。<\/p>
冯总傻眼了,每次他们交易完,他都是走水路掩藏耳目,从未被人发现过。开游轮的是他亲信,那人对他忠心耿耿,不可能会出卖他,到底是谁出卖的他?可惜他永远得不到答案了。冯总今晚带的人,孙先生的人,全军覆没,而那位孙先生,就是之前阿生掩藏身份接近大毒枭,想要查出的幕后人,今晚,因为肖九轻查到的信息,直接一起抓了,也算是阴差阳错了。一夜之间,京都的半边天变了,天亮后,以冯家为首的人,全部被查封,财产冻结,顿时人心惶惶。楚家人也被抓了起来,京都的八大豪门进行了一次大洗牌。秦少看着怀里的人,俯身亲了一下她的额头,这时桌子上的手机响了起来,秦少接通电话说:喂!方秘书说:秦总,出大事了。秦少坐起来说:什么事?慢慢说,说着轻轻掀开被子起身。<\/p>
方秘书说:楚家完了,你没看报纸啊!楚家被封了。秦少提着的心,松了一口气,说:这不是好事吗?方秘书笑着说道:对啊!以后就我们一家复发了,公司的人都高兴坏了,您什么时候来公司?秦少说:等会就去,说完挂了电话。一位年轻的男人看着方秘书说:老方,秦总怎么说?方秘书看着男人,说:耿总,秦总他等会就来。年轻男人拍了拍方秘书的肩膀说:好,我就知道,跟着老秦,肯定会越来越好的。方秘书笑着说道,我也这么觉得?年轻男人说:走了,说完转身离开。简易刚下楼,简父看着他说:你去找一下秦总,请他吃个饭。简易坐在一旁说:他不一定有空,说完拿起三明治吃起来。简父说:你还不知道吧!楚家倒了,秦总有可能会排在八大豪门之中了。简易说:秦家本来就在八大豪门之中。简父说:对了,我听说秦总跟于家正在做一个项目,是关于智能医疗器械的产品,若是我们能跟他合作,前景十分可观。简易说:知道了,我去试试,说完喝了一杯牛奶走了。<\/p>
简父看着起身离开的人,气的不行,可想到老爷子的话:老爷子说:你要是还想简家再上一步,就不要再想着把那个私生子接回来,否则得罪了小易,他不管了,你后悔都没地方去,简父想到这些,直接起身离开了。坐在一旁的女人看着他离开,撇了撇嘴,对面的女人说:妈,你看到没爸有气不敢发,太痛快了,弟弟争气。妈妈说:你也别帮一下他,那个秦少不是喜欢女人吗?你若是能得到他的青睐,以后就不用愁了。女人说:妈,我听霖哥说过,那些女人都是假的,他一个都没碰过,他有喜欢的人。女人说:难道是那天宴会上的顾小姐?女人咬了一口三明治说:不知道。女人说:你去试试。女人说:不要,我听说于家在跟秦总合作,经常往他公司跑,连个人都没见到,我去了,够呛,说完继续吃三明治。<\/p>
肖九轻来到学校,涵涵看着她说:轻轻,你这两天去哪了?肖九轻说:有点事,请假了。涵涵说:你听说了没,昨天京都发生了特大事件,楚家人贩卖人体器官,被抓了,啧啧!我听我爸说,那些都还是孩子……肖九轻说:少八卦,这可是机密,不要随便说,说完拿出笔记本拿出来打开…………老者走进来说:今天我们来说一下经济法和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章总则<\/p>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p>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p>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p>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p>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p>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p>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p>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p>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p>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p>
第二章促进就业<\/p>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p>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p>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p>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p>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p>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p>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p>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p>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p>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p>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p>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p>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p>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p>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p>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p>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p>
(一)劳动合同期限;<\/p>
(二)工作内容;<\/p>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p>
(四)劳动报酬;<\/p>
(五)劳动纪律;<\/p>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p>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p>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p>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p>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p>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p>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p>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p>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p>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p>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p>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p>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p>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p>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p>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p>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p>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p>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p>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p>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p>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p>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p>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p>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p>
(一)在试用期内的;<\/p>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p>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p>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p>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p>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p>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p>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p>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p>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p>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p>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p>
(一)元旦;<\/p>
(二)春节;<\/p>
(三)国际劳动节;<\/p>
(四)国庆节;<\/p>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p>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p>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p>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p>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p>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p>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p>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p>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p>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p>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p>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
第五章工资<\/p>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p>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p>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p>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p>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p>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p>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p>
(三)劳动生产率;<\/p>
(四)就业状况;<\/p>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p>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p>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p>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p>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p>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p>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p>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p>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p>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p>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p>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p>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p>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p>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p>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p>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p>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p>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p>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p>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
第八章职业培训<\/p>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p>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p>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p>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p>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p>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p>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p>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p>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p>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p>
(一)退休;<\/p>
(二)患病;<\/p>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p>
(四)失业;<\/p>
(五)生育。<\/p>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p>